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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律论文  
论我国行政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和改革的措施
发布时间:2011/10/18 15:26:12  本文已点击 1848 次
 
摘要: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组织依据职权向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源的使用权,为补偿其特别的行政支出,而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受益方(行政相对人)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服务型政府也就是为人民服务的政府,用政治学的语言表述是为社会服务,用专业的行政学语言表述就是为公众服务。它是在公民本位、社会本位理念的指导下,在整个社会民主秩序的框架中,把政府定位于服务者的角色,并通过法定程序,按照公民意志组建起来的以“为人民服务”为宗旨,以公正执法为标志,并承担着相应责任的政府,是“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政府管理领域的具体体现。 
关键词:行政收费制度、行政法基本原则、司法审查、服务型政府
 
提及行政收费制度,首先映入脑海的是近些年频频报道的各地行政乱收费现象,代表的是教育机构(行政事业单位)对学生收取名目繁多的资料、补习费;行政执法部门的各类各色的罚款;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的许许多多的审批、许可费用等等。行政收费制度作为行政主体在管理国家中建构的制度之一,要研究其制度中的问题,则需要涉及行政法、经济学、国家政治等方面。本文就行政法基本原则来分析行政收费制度存在的问题、提出相应的措施。
一、行政收费制度及其存在问题
    行政收费是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组织依据职权向特定的行政相对人提供一定的公益性服务或授予国家资源和资源的使用权,为补偿其特别的行政支出,而向与特别支出存在特定关系的受益方(行政相对人)收取相应对价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一)行政收费的特点
1、只有特定的主体才能去行政收费,即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组织。
2、客体特定,此时的行政相对人是得到一定公益性服务或得到国家资源和资源的使用权。行政收费行为的客体是行政法上的收缴权利义务关系。权利义务双方根据法定项目、审定标准、鉴定和申报相结合,最终确认数额之后,双方具体权利义务才能产生。
3、常被忽视有十分必要的前提:行政收费制度设立的目的是为补偿其特别的行政支出。行政收费是一种单方具体行政行为,其实质在于取得行政相对人一定数量的金钱,同时行政收费的实施必须以行政相对人负有行政法上的缴纳义务为前提。
4、没有约束的是限度:收费限于与受益方相对应对价;受益方与之存在特定关系。
     在我国,行政收费严格执行中央、省两级审批的管理制度。行政性收费中的管理性收费、资源性收费、全国性的证照收费和公共事业收费,以及涉及中央和其他地区的地方性收费,实行中央一级审批。国家法律、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财政部、国家计委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地方性法规中已明确的收费,具体征收管理办法的制定和修改由省级财政、计划(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负责。  
(二)行政收费的问题
针对我国行政收费制度,其中存在的问题有:
1、授权不明,收费体系不顺,收费项目名目繁多,存在重复收费的现象。
2、收费理由不公开,不充分,没有相应的程序支持,即“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
3、没有统一管理、监督的部门,行政自查意识薄弱。
二、针对目前行政收费制度的改革措施
在行政收费制度的完善过程中,首先必须建立的是:法治行政的意识。用行政法的宗旨、理念、基本原则来指导行政收费行为,改革行政收费制度。
(一)合法行政原则
    在行政收费中要遵守法律规定。行政收费机关除非获得授权,否则不得收费;在没有立法文件进行规定的情况下,行政机关不得作出影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行为;行政收费机关制定的任何文件、作出的任何决定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抵触无效;对于法律的授权,严格的在其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行使;对于法律规定的义务和职责,积极有效地履行或执行。
    因此,应将行政收费制度逐步转变为法治的行政收费制度,真正的依法收费:
1、明确授权主体以及授权范围。
2、将收费范围绝对列出而非叙述性、排除性或保留性列出。
3、确定救济手段和赔偿方式,既要有事后救济制度,又要预防性的建立事前救济和事中救济制度。
收费是一种侵益行政,直接涉及到相对方的合法权益。“有权利必有救济,有损害即应赔偿”,行政主体对相对人实施行政收费时,必须给相对方提供充分的救济渠道,否则不能实施行政收费。行政收费的救济途径除了相对人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之外,还应包括相对人对行政收费不服时的声明异议、陈述、申辩以及要求听取意见等.
   (二)合理行政原则
1、首先,行政相对人应该被公平、公正地对待。在相同或基本相似的情形下,行政收费机关应作出同等的或相近的收费处理,不明显偏差或歧视。
2、行政收费机关在行为时,必须也只能考虑相关的因素,不得考虑无关因素而有所差别。
3、收费适当。行政收费制度建立的相关背景、时代的变化,相应的机制就应该有所改变,那么在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十二五”阶段上,在建立服务性政府的步骤上,行政收费制度的建构及部分行政收费行为的必要性和合理性就值得考虑,有些收费行为就应该改变甚至是取消。比如行政审批收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等。
(三)程序正当原则
1、首先,建立信息公开制度。行政收费行为应向社会公众公开,包括其依据、过程以及结果。
2、建立公众听证、陈述、申辩制度。不论是行政收费的直接相对人或间接相对人抑或是利害关系人都有应机会陈述自己的情况,说明问题,质询行政收费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必要性。要深入细致的调查评估,并建立“听证会”制度,确保收费纠纷事件的发生。
3、行政收费回避制度。与行政相对人有利害关系的行政机关以及工作人员应回避,减少相对人受到不公正或不利的影响。
4、建立行政收费资金收支两条线制度,即收、交分离。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现状是其管理模式和制度变迁的结果,是以往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延续和发展。
(四)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化原则
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是理顺政府收入分配的客观要求、增强政府调控能力的重要内容、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的重要措施。
1、行政收费的定价管理与资金管理分离。在行政收费资金管理工作中要区分“定价管理”和“资金管理”两个不同的范畴,从收和支两个方面把行政收费纳入政府调控的轨道。
2、将行政收费资金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行政收费资金运行上由收支两条线运行改为收入直接纳入预算,支出由预算安排,由“收入与使用挂钩”向“收入与使用分离”转变。
3、深化行政收费资金征管体制改革,实现执收单位行政收费资金收缴分离,保证资金直接到达财政专户。
4、改革行政收费资金征收方式。应借鉴美、日、德、俄等国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经验,对行政收费资金的征收和管理进行根本性改革,在征收方式上实行执收与资金收缴分离。
5、加大行政收费资金的监督稽查力度。行政收费资金监督稽查是加强行政收费资金管理的重要保证,应坚持突击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防止有了违纪事实出现才稽查处理的做法。目前加大行政收费资金的监督稽查力度。
6、妥善解决执收单位的经费保障问题。财政部门应按照综合财政预算和零基预算的要求,根据各单位担负的社会管理职能,区分不同情况,遵循“人员经费按编制,公共经费按标准,专项经费建立项目库”的原则,编制各单位的支出预算。
(五)权责统一原则
    行政收费应执法有保障、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必追究、侵权须赔偿。
1、加强监督机制,各行政部门间相互监督,上下级监督,全民监督和行政相对人申诉的制度。
2、发挥新闻媒体的监督报道机制。
3、行政收费机关反自查机制、领导复查和及时公告、反馈制度。
4、加强行政收费相对人维权和监督的意识,法律意识。运用积极的救济途径解决自己受到的不利对待。
5、建立相应的处罚和处理制度。在违宪情形下,在侵权情形下,在不合比例的情形下;是连带、补偿,国家赔偿,是变更行为,撤销行为等等。
    完善行政收费制度的讨论和落实依然任重道远,但相信在中国法治建设和服务性政府的转型的进程中将会越来越明朗,对行政相对人的保护会愈加到位,对政府行为的规范会愈加合法合理化,和谐法治社会将近。
参考文献:
【1】姜明安,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大学出版社,北京,2007年。
【2】陈峰杨俊,刍议我国行政诉讼收费制度【J】,齐齐哈尔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6(6)。
【3】罗长华  ,行政收费制度研究【D】,中南民族大学,2009。
【4】胡建淼,江利红,应松年,行政法学【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北京,20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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