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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律论文  
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发布时间:2018-3-30 19:00:12  本文已点击 9805 次
 

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韩燕茹

河套学院  内蒙古巴彦淖尔市 015000

摘要:我国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已有十余年,在各方面工作都取得长足进步,但因实施时间较短、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目前也存在许多诸如社区矫正立法存在缺失、执行落实难度大、相关的保障体系不健全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本文进行探讨,并提出解决问题对策,以此保证社区矫正制度顺利而健康地发展。

关键词:社区矫正 存在问题 对策

一、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现状:

社区矫正是源自英美法系的舶来概念,是西方国家首先推行的一种刑事执法模式,于二十世纪五十年代开始逐渐由学说渗透到立法,目前已成为西方乃至世界各国刑罚体制改革发展的趋势。

2003我国开始在六个经济发达地区试点社区矫正工作。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明确要求:“要实施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积极推行社区矫正”。2009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试行社区矫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规定“完善教育矫正措施和方法,加强对社区服刑人员的思想教育、法制教育、社会公德教育,组织有劳动能力的社区服刑人员参加公益劳动,增强其认罪悔罪意识,提高社会责任感。加强心理矫正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社区服刑人员进行心理健康教育,提供心理咨询和心理矫正,促使其顺利回归和融入社会”,由此,社区矫正工作在全国范围内推广。201311日正式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对被判处管制、宣告缓刑、假释或者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进一步对社区矫正的适用范围和执行机关作出了规定。

2012110日, 两院、两部共同印发了《社区矫正实施办法》,对社区矫正执行体制、执行程序、矫正措施、法律监督等主要问题作出了规定。因我国至今未有专门针对社区矫正的法律,该办法是目前我国唯一一部关于社区矫正的指导性法律文件。

实施社区矫正10年来,效果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实施过程中也看到社区矫正在我国因实施时间较短,地区发展不平衡等原因,在健康发展过程中也存在许多问题。

二、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

1.立法存在缺失

我国自2003 年开始在部分省市试点社区矫正到如今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尚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与国外历史悠久、经验丰富的矫正相比,相配套的法律法规赶不上实践的步伐,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没有统一的法律支撑,缺乏强有力的法律保障,面对司法实践中遇到的问题无法做出细致的解释说明,这会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深入展开。虽然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肯定了社区矫正的法律地位和性质,但是规定的较为笼统、片面,在司法实践中缺乏可操作性。同时我国社区矫正起步较晚,实践中尚未形成统一而又规范的管理模式,致使社区矫正实践工作无章可循。

2.保障体系不健全

由于相关的保障体系不健全,使社区矫正工作缺乏有力的支持。 一是矫正人员的保障难落实, 目前的政策文件还未制定针对矫正人员的社保、医保等保障制度,在申请有关社会保障时,社区不会优先考虑这部分人。二是社区矫正经费保障不足,任何一项制度如果能够稳定地实施,都必须有稳定的经费来源,社区矫正作为刑事执行手段之一,在实施中也涉及方方面面的工作,更是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如:美国各州,社区矫正的经费已经占到州政府预算的20%以上(但与监禁刑的运行成本相比,社区矫正所需要的费用还是少得多)。而我国社区矫正制度当前还未建立经费保障体制,社区矫正相关经费的来源也缺乏法律和政策方面的规定,而且来源途径单一,目前主要依靠财政拨款。随着东西部之间、城乡之间发展水平的拉大,政府财政预算中拨付给社区矫正的经费也有很大差距,尤其是发展落后地区的基层司法部门,不仅经费得不到支持,硬件和软件的配套设施也得不到保障,很多需投入经费的矫正项目如技能培训、心理咨询等都得不到有效的开展。

3.执行难度大

调研发现,在执行过程中社区矫正存在两个层面的问题:一是强制执行缺乏依据, 在实践工作中,司法行政机关没有矫正强制权,承担矫正工作的社区更难采取有效方法对矫正人员采取措施;二是矫正人员不配合矫正工作,进入社区的矫正人员,大多是长期游手好闲,小偷小摸,对生活采取无所谓的态度的轻微犯罪分子。其中大部分矫正对象文化素质较低,学习能力差,对于职业技术培训、心理咨询等学习咨询领悟力较低,难于帮助其塑造新的行为模式和新的价值观,思想道德觉悟不高。因此,让他们重视矫正过程中的考核奖惩很难,甚至有些矫正对象长期不参加矫正活动,在自己的住址和工作区域发生变化时也不向司法行政机关报告,严重影响社区矫正工作的实效性。

三、完善社区矫正的对策

1.完善社区矫正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从20037月开始社区矫正试点工作以来,社区矫正工作在实践方面取得了较大的成绩,也积累了很多经验,然而与社区矫正制度配套的法律法规却很少,社区矫正制度缺少法律依据的问题一直没得到有效解决。因此,加快社区矫正的立法进程,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刻不容缓。

第一、明确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地位,修改、完善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解决社区矫正工作实践与现行法律相抵触的问题。如修改《刑法》中关于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规定,将由公安机关所负责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管、教育矫正统一交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使《刑法》和《刑事诉讼法》保持一致,也使社区矫正工作的实践能够与现行法律保持一致。再如,《刑事诉讼法修正案(二)》新增社区矫正制度,规定有关社区矫正制度的基本原则等问题,使社区矫正制度在法律体系中有更具体的规定。

第二、在相关法律修改、完善后,相应的司法解释也应及时跟进。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对社区矫正制度的细节、操作方法进行较为详细的规定,对在实践中产生疑问的地方进行解释、说明,使社区矫正制度的法律依据更加细化,更有可操作性。同时,最高法院、最高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部门也可针对社区矫正的具体问题,在其职责范围内单独或联合制定法律规范性文件,为开展社区矫正工作提供制度依据。

第三,基于以上两点,各地区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符合本地区社区矫正的地方性法规,也为制定《社区矫正法》奠定基础。

最后,通过总结我国社区矫正工作实践经验,吸收国内外社区矫正工作研究成果,整合现有社区矫正法律资源,制定我国《社区矫正法》,并使其与《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相互协调,配套实施。

2.增加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解决社区矫正教育、执行落实难的问题

笔者建议国家修改相应地法律法规,将社区矫正非监禁刑的相应职能授予给司法行政机关管理,由各街道(乡镇)司法所具体执行,负责协调矫正对象所在地的基层组织和近亲属组成监督帮教小组配合帮教工作。另外,要根据各地区社区矫正的实际情况,在各街道办事处(乡镇)司法所配备23名专职人员负责社区矫正工作,这些人员必须是经过国家统一招聘,有执法资格的国家工作人员,要求既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又具备心理学、教育学等知识,以他们专业化水平提高社区矫正质量。这些人员作为国家公职人员,编制列入司法警察系列,配备统一的制服和装备,对社区矫正人员形成心理上的威慑,提升社区矫正的严肃性,增强教育矫正的效果,也使得社区矫正在群众中树立起良好形象。

3.扩大我国社区矫正的经费来源,保障社区矫正的顺利进行

社区矫正执行属于国家刑罚执行之一,相比于将行刑对象置于监狱中完全失去人身自由的传统监禁刑,具有大大节约行刑成本的优势,但矫正工作实行中也涉及多方面的工作,需要一定的经费予以保障,资金的保障程度对本地区的社区矫正工作开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何保证经费的来源是保障社区矫正工作顺利进行的重要基础。建议采取如下措施:一是每年从国家财政预算中拨出一定经费用于社区矫正工作。二设立专项社区矫正基金,争取多方面资金来源,首先是在执行财产刑时提高执行力度和执行标准,将罚没社区服刑人员的罚金和财产作为基金主要来源,其次与监狱矫正部门共同运作,将监狱矫正过程中省下来的大量资金或者监狱生产创造的财富也作为基金另一主要来源,同时加强社区矫正工作的宣传,争取社会捐款。由此,使得社区矫正工作既能得到国家财力保障作为后盾,又能不断拓展其他渠道的资金来源,多措并举、多渠道来源以保证社区矫正工作的经费充足,同时也可解决矫正人员保障问题。

总之,社区矫正在我国的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它不但顺应了世界刑罚制度向轻刑化、社会化方向演进的潮流,也体现了我国 尊重罪犯,保障人权的刑罚理念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在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目前我国社区矫正不管是在制度上还是在实践中,都存在不少问题。本文通过对国内外社区矫正现状进行研究,发现我国社区矫正存在的问题,并从加强社区矫正立法、增加基层司法行政机关的权力、扩大经费来源等方面入手,对推进我国社区娇正工作提出了应对,以期推动社区矫正制度的完善,,建立符合我国社会发展的社区矫正工作体系。

 

基金项目:河套学院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项目编号:HTXYSY13002

内蒙古自治区高等教育科学研究十二五规划课题

项目编号:NGJGH2014012

 

参考文献

1.武玉红.社区矫正管理模式研究[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1:3

2.吴宗宪.社区矫正导论[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4

3.魏东著.《当代刑法重要问题研究》,成都:四川大学出版社,2008315

4. 梁玉霞,何正华.完善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思考〔J].政法学刊,2006,(01).

         5. 白莹. 我国社区矫正的现状与完善途径河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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