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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科法律论文  
刑罚人道主义再思考——以轻刑化为视角
发布时间:2011-10-18 16:49:15  本文已点击 12686 次
 
 

    刑罚人道主义已经不是一个新热话题,本文无意重复太多已言的话语。在肯定刑罚人道主义的价值以及轻刑化这一必然趋势的基础上,警示人们轻刑化可能存在的误区。

关键词  人道主义  刑罚人道主义  轻刑化

   

一、关于人道主义

法治社会奉行人道主义,人道主义是关于人的本质、使命、地位、价值和个性发展的理论和思想。人道主义文化的哲学表达即以人为本,简单来讲,就是承认人的主体性和自主性,把人作为目的而不仅仅是手段。

人道主义文化属于社会精神文明的范畴,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因此人道主义的具体内涵和基本要求便不可避免的要受到特定历史阶段,特定地域,特定民族的具体情况的制约和决定,即所谓历史性,民族性,地域性。所以我们应该有这样的认识:不同国度不同的历史发展时期所奉行的人道主义文化的具体内涵,落实人道主义文化所应该采取的措施、方法是必然不尽相同的。

二、刑罚人道主义

刑罚的对象是犯罪人,那么这里所谓的刑罚人道主义就可以理解为刑罚的设定和执行要承认犯罪人的主体性,将犯罪人视为目的(虽然刑罚的目的并非仅此),而不是手段。

具体来讲,这里的刑罚人道主义包括以下要求:禁止酷刑以及其他残忍、非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处罚或待遇;满足受刑人作为社会主体,在当下社会生活条件下的基本需要;给予受刑人必要的应有的尊重并且引导受刑人自尊。

三、轻刑化—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和趋势

所谓轻刑化 ,简单说就是刑法的轻缓化,从内涵方面讲,就是刑法种类的由重到轻(例如古代肉刑的废除)以及刑法程度的由重到轻(例如死刑执行方式的转变、自由刑刑期的缩短等等)。轻刑化从外延方面来说,主要是指通过立法降低一些犯罪的法定刑幅度,或者将原有一些犯罪进行非犯罪化,从而达到整个刑事制裁体系的缓和化,以及司法上的非刑罚化。轻型化之所以成为历史发展,社会进步的必然选择,现主要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阐述:

1.重刑较轻刑之弊端。虽然一般来讲,重刑给人们的威慑更大,但是古今中外的封建刑法都是以严刑峻法著称,可是仍未能避免末期盗贼蜂起的局面;北欧好多国家早已取消了死刑,但是这些国家的犯罪率和犯罪危害程度并没有当然甚于那些保存死刑的国家。贝卡里亚曾说过:“一种正确的刑罚,他的强度只要足以阻止人们犯罪就足够了,刑罚的本质就是痛苦,他之所以施加于犯罪人的身上,是为了防止可能对社会造成的更大的危害,但是任何刑罚都应该控制在必要的限度内,否则就是多余的,就是对社会的新的侵害。”所以,当我们能用较轻的刑罚来正常维系社会的稳定的时候,就完全没有必要采取重刑主义,否则那就是更大的恶。其实,重刑在预防犯罪,威慑潜在犯罪人方面的作用并非绝对地明显,相反还可能出现功能异化。

首先,刑罚过重,违反了民众的正义观念,造成法律实施遇到阻碍的窘境,这在好多偏远地区已不再是鲜见之闻。

其次,重刑,特别是死刑,有助长恶性案件发生的嫌疑。连环杀人案,越狱再犯等情况足以说明这一点,当一些刑法无情剥夺了犯罪嫌疑人的再社会化的机会的时候,他们更多是倾向于选择自暴自弃,在错误的道路上越走越远。

再者,对于个别犯罪,重刑的威慑作用甚微。例如在激情犯罪,过失犯罪,冲动犯罪的个案中,刑法的轻重与犯罪是否发生没有必然的联系,相反重刑的背后却带来了巨大的负价值。在交通肇事案件中,好多罪犯选择逃逸,有很大程度是因为惧怕法律对于其该过失犯罪的严厉惩罚,而逃逸行为夺去多少本该得到及时救治的鲜活的生命。

最后,在多数情况下,重刑较轻刑而言,总是一种更大的资源浪费,不经济。

2.随着我们社会政治经济的不断发展,在人们的物质精神生活水平得到断提高的同时,人们对痛苦和幸福的定义也发生巨大变化。人们越发的厌恶痛苦,追求幸福,这便要求我们要以最经济有效,最符合人的尊严的方式来引导人们远离犯罪。人的物质精神生活不断得到丰富,相应的刑罚措施的选择度就会越大,刑罚的痛苦程度就会相应降低,对同一犯罪要实现正当化之刑罚,所选择的刑种和刑度就应该有所区别,当今社会很多酷刑的不复存在就是很好的佐证。

四、轻型化可能存在的误区

首先,刑罚的种类和幅度的选择总是要决定于或受制于特定历史阶段、特定国家、特定民族的人们的物质和精神生活水平,并且还要不可避免受相应历史文化传统的影响。所以,在某一个国家、地区、时代,被认为是必要的刑罚,在另一个国家、地区、时代则可能就是多余的;或者不合国情的。所以我们在刑罚人道主义的语境下,追求轻刑化的过程中,要理性的看待不同历史阶段,不同国度不同地区的差异,不固步自封,不盲目超前,亦不能盲目效仿,从而选择好自己的路。

另外,我们又不应该过度盲目追求所谓的轻刑化,要始终牢记刑罚作为一种必要的恶,抑或是痛苦,终究不是福利,要警惕过度轻刑化,降低犯罪成本,可能带来的诱发犯罪的危险,要从国情出发,根基于经济基础,并且充分尊重特定的历史文化传统,考虑国民情感接受能力,对于那些主观恶性大,社会危害性严重,影响极坏的严重暴力犯罪在适用刑罚的时候更是要慎之又慎。

 

参考文献

[1]张明楷.刑法的基本立场.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

[2]曲新久.刑法的精神和范畴.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3]贝卡利亚著,黄风译.论犯罪与刑罚.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4]孟德斯鸠,张雁深译.论法的精神.北京:商务印书馆.19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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