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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资并购的国家安全法律保护
 

    外资并购逐渐涉及国家经济安全,如何解决这个问题成为迫在眉睫的问题。本文着重为外资并购提出了国家安全的法律保障,详细分析了外资并购所存在的审查、中西方文化摩擦、职工利益保护、垄断问题,并通过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国家安全评估报告、备案制度以及限制并购行业、数量和比例制度来保护我国的经济安全。

关键词  外资并购  国家安全  法律程序  法律实体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不断完备以及中小企业的不断壮大,并购慢慢开始进入我们的视野。特别是加入WTO以后,并购现象开始逐年增长。中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之间的并购逐渐成为社会的主流,也成为企业做大做强的最快捷的方式。因此在当前我国社会发展的情况下,研究企业之间并购的方式以及如何通过法律维护市场的合法有效迫在眉睫。

市场经济的竞争是激烈的,除了对社会资源,时间资源的竞争之外,最重要的就是对于资金的争夺,如何可以合法有效的抢夺资金,是摆在我们面前严重的问题。法律的重要功能就是维护社会的稳定,强调秩序的公平正义。因此本文着重研究并购过程中的法律规制。

一、外资并购存在的问题

外资并购在我国起到过积极的作用,我国吸引了大量的国外资本、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帮助我国企业迅速成长,为我国创造了很多GDP,但是随这兼并的进一步扩大,我们也逐渐感到外资并购演变成为财产、知识产权以及人力资源的争夺,我国的国门就这样没有防范的敞开者,国家安全受到威胁,造成的损害是巨大的,这是一场没有硝烟的战争。

目前我国处在外资并购的初级阶段,我们不断从和外国人的资本争夺中总结经验、吸取教训,尽管我国已经出台多种法律来规制,但是仍然可以看到并购中所存在的不足和巨大的危险。

1.国家安全方面的审查基本缺失  

经济是一个国家的命脉,二战结束以后,国际竞争表现为经济的竞争,经济竞争的核心是资本的竞争,我们已经可以感受到这场没有硝烟的货币战争带来的巨大威胁。外资通过资本侵蚀独霸我国食用油市场,民以食为天,每天我们的餐桌掌控在外国人手中,这是多么可怕的一件事情。因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通过何种方式保护国家利益,重点就在如何规范外资并购上。

2.中西方企业文化摩擦

在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外国的企业文化也随之而来,中西方文化会产生一定程度的碰撞,这会导致公司发展的不稳定,甚至在人事机制上出现偏差,阻碍公司的发展。这也提醒我们在将来外资并购时如何吸收,消化,维护企业的长足发展。

3.员工利益难以得到维护

外国资本进入中国市场的同时,也取得了对中国人力资源的控制,鉴于国内外职工利益维护的差异,被兼并公司的职工利益有可能受到侵犯,一旦员工利益受到侵害,这就会造成不好的社会影响,甚至可能引发社会矛盾,加剧社会动荡,影响我国的经济建设。

4.加剧垄断

并购是一种企业快速变强变大的好方法,但是没有节制的变大,会形成垄断,外资垄断某一行业所造成的危害是严重的,这会直接让外资控制这一行业,限制该行其他小企业的发展,消费者利益受损,破坏公平竞争的社会秩序,更严重的是,国外势力会通过这些企业操控我国的国民经济,这一危害是巨大的,所造成的损害是严重的。

二、外资并购国家安全问题相关立法的完善

1.完善外资并购的程序

我国应当完善备案程序,以便有效控制经济中的各种情况,并针对这些情况,及时做出决策,引导国民经济运行。

1)完善国家安全审查制度

被兼并企业在达成兼并意向时将相关资料提交商业主管部门对国家经济安全进行专门审查,并由商业主管部门提出相关的法律意见,这是一个前置程序,必须经过安全审查后,才可以进行协议签订,否则就是违法。通过这一刚性规定,把国家安全放在首位,有效维护了国家安全。

2)外资并购应当进行国民经济安全影响评估

应当做出国民经济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详细分析此次并购所产生的安全风险和所造成的损害,对于损害应当提出相应的解决办法。重点对并购后企业的集中度和是否造成垄断进行详细分析。

评估报告应当委托相应的中介机构做出,并由报告人和报告人所在的机构签名、盖章,一旦出现与事实不符或严重违法现象,则报告人和报告人所在机构应当进行罚款处分,特别严重的应当处以吊销执照的处分。

评估报告内容包括:对该行业的影响,是否造成垄断;对国民经济的影响,是否会影响国民经济命脉;对职工安置的规划,是否是造成社会动荡。

3)完善备案制度

被兼并企业应当在兼并协议签订1周之内到当地相关的主管部门备案,当地的主管部门在一周之内逐级上报商务部和外经贸部,对于不符合兼并比例,兼并行业,数量限制的,应当不予备案,责令改正。

2.完善外资并购法律

1)限制外资并购的行业、数量

对于关乎国民生计的行业不得过量兼并,包括食品、卫生、水、电行业。这些都是很重要的行业,一旦完全被兼并,那么,我国的经济就处于危险状态。兼并这些行业的比例不得超过30%,这一比例,不但可以很好的利用外资,同时也可以很好的限制外国资本在这些行业的扩张。

2)其他行业并购比例不得超过50%

我们应当保持一定的清醒,我们通过并购,吸引外国资本、技术和先进的管理经验,如果肆意让外资侵入,我国的安全受到挑战,因此,50%是上限,这样,我国还有一定的自由控制权,有效发展本国经济。

 

参考文献:

[1]梅慎实.公司收购与兼并之法律分析.政法论坛.1995.4:39.

[2]赵炳贤.资本运营论.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7:169.

[3]郑海航,李海舰,吴冬梅.中国企业兼并研究.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9:160.

[4]刘李胜,邵东亚,庞锦.外资并购国有企业一实证分析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国经济出版.

发布日期:2011/10/18 15:39:29  已经浏览 1293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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