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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研究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研究在企业中的实际应用

祝瑜、江苏国瑞华泰税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225500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企业会计与税法之间的矛盾也日渐凸显,两者的差异性是会计准则和税收管理工作中无法回避的问题,如果解决了两者之间的矛盾问题,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推动我国会计行业和税收体系的融合。文中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进行了研究,并针对实际应用到企业中该如何改善或减少其中的矛盾问题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会计准则;税法;纳税人;税收管理

 

前言:在企业的实际运作中,会计与税法之中产生了很大的差异性,随之而来的便是会影响到企业的健康发展。但是两种制度的差异性问题是国家制度问题,如果单从企业层面而言,还需要从企业自身做出调整,包括设立税务会计部门、完善税法会计核算制度,这将很大程度上减少两者之间存在的矛盾与差异,从而共同为企业的发展做出贡献。

一、我国会计准则与税法的改革经历

(一)会计准则的改革

    我国会计准则的形成到发展其中历经了4个改革阶段,第一,最初的借鉴国际惯例法,这阶段我国的会计准则基本与国际惯例法相同,只是局部做出了调整,而后国家财政部积极调整会计准则,最终颁布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确定了我国全新的会计制度。第二,经济体制改革下的会计制度,该阶段的会计改革正是跟随了我国社会经济体制改革的步伐,该阶段由于我国社会中与国外相关的会计准则逐渐深化,所以财政部将会计准则规范至股份制企业和其他内资企业会计核算和报告会计制度,而原有的外商投资企业的会计准则没有改变。第三,财政部下发了《企业会计制度》,该制度中将我国企业涉及到的会计制度充分细化,并且部分准则与具体企业会计准则可共同使用,并且正式确立了企业会计关联方关系及交易的披露准则。第四,国际化经济发展带动了会计准则的国际性,在该阶段国际财务报告准则的重要性已经凸显,加之原有的财务会计规范形式较多,整个会计准则的体系有待进一步完善,而在20071月实行的《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是财政部最终修订的版本。

(二)税法的改革

    我国的税法建立是在新中国成立之初,制定的《全国税收实施细则》,并于1950年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后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迅速,税法急需改革,财政部门、工商部门以及税务部门联合在1953年、1958年及1973年对该税法进行了修订,其修订方向是“税制简化”,使我国当时的集体企业只征收工商税和工商所得税,当时的税制属于一种单一税制。其次,我国社会的经济体制改革逐渐深化,对于税收方面也需要做出极大的调整,1980年制定了我国的企业税种,分别为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外国企业所得税、工商统一税、城建税、车船使用牌照税,该阶段主要是针对涉外税收制度进行的调整。最近一轮税制改革是在1994年,其改革更为深入、范围更为广阔、内容更为深刻,改革后的税法制度是“两税合并”,于2008年年初颁布实施《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1]

二、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性研究

    通过上文分析可以看出,我国的会计准则与税法之间的差异是在几次改革中逐渐形成的,而两者间的差异性具有以下几点:

(一)目标不同产生差异

    会计准则的目标就是指会计报表中内容的完整体现,可以协助企业决策人对企业的财务情况准确掌握,并且会计准则会根据会计准则的使用人对会计准则的需求而做出调整。会计准则是指会计报表中需要反应出企业财务状况、营业额、现金流量、投资者、债权人、企业管理者、政府部门及其他会计报表中涉及到的真实内容及财务信息,会计准则的制定是为了提高会计信息的反映质量,规范会计报表中的著录内容,从而为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更加直观、可分析的财务内容。

    税法的目标是为了保证国家税收、企业公平的一种税收手段,同时也为了税收部门的征税公平、征管方便,从而使国家财政部门对企业税收的情况根据财务杠杆宏观调控市场经济,保证纳税人的权益。然而,税法的作用从单方面来看与企业的会计准则不发生冲突也没有过多的联系,但是,当企业需要纳税时,税法必定会对会计准则中的风险预估、企业盈利、现金流量、费用管理等会计信息方面给予限制。因此,可以说我国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差异是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环境使两项工作的目标相互分离,从而根据各自的不同目标产生了差异性[2]

(二)职能不同产生的差异

    税法的职能是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保证企业公平纳税、保护纳税人权益,根据国家税法的设定,培植税源,引导社会投资,从而扩大国家财政收入范围。从职能上看,税法即是国家的财富聚集,从税收方面来保证国家资金收入,满足政府为人民提供的公共设施需求。从另一方面看,税法也有经济职能,税法会根据税收制度来调控企业或企业法人以及社会的经济活动,从中纳入的税种与税金进行收入的再次分配。

    会计准则的职能从客观上来看是一种企业经济管理活动,包括提供会计服务和产生会计信息的结果。会计准则拥有四项职能:反映职能、控制职能、监督职能、决策职能[3]

    上述分析来看,税法与会计准则的职能有一定的区别,两者的侧重点不同,所以两者中必然会存在矛盾。

(三)企业收入确认差异

    税法与会计准则中都对企业收入的确认给出了明确指示,从确认范围来看,会计准则中规定企业的收入包括商品销售额、劳务收入、让渡资产使用权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及其他收入;税法中规定的企业收入包括生产经营收入、财产转让收入、利息收入、租赁收入、特权使用费收入、股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当收入范围确定的不同,其中定会产生一定的矛盾。

三、会计准则与税法的差异在企业中应用的对策

(一)企业设置税务会计部门

    目前部分企业中存在税务会计部门,但是通常该部门只是企业财务部门的一个分支,在财务部门掌控的情况下,税务会计无法完整的体现出税收信息,不能充分行使税务会计职能。在这种部门安排下,企业的纳税没有独立的指标标准,会完全依赖于财务会计报表,所以对企业纳税的判断准确性也有所影响。因此,“税务会计”部门的设立十分重要[4]。当企业中的财税分开后,税法的完善会随着会计准则的更新而逐渐融合,特别是在企业的增值税方面、纳税申报电子化流程的开展、所得税申报和计算方法的便利、出口退税的电子化流程等会计与税收工作的融合,方便了企业的运作。可以看出,企业设立独立税务会计岗位后,能够满足国际税收财会工作的需要,这也是我国未来完善税制所作出的工作之一。

(二)完善税法会计的核算制度

    在企业中实际应用到税法与会计准则,在国家陆续针对会计准则和税法的修订、颁布与实施方面对会计与税收会产生不小的影响。因此,若要协调两者之间的关系,就需要在新形势下对会计与税法的理论做出调整,更重要的是完善税法和会计准则核算制度,改善税法与会计准则的差异为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5]。企业需要提升会计人员的业务能力,将会计与税法之间的差异进行调整,主要针对纳税方面,并且对会计和税法的差异内容、范围、结果、影响予以记录,帮助企业做出正确决策。

结论:综上所述,企业在发展过程中,会计部门与税收管理部门有不可分割的关系,但是在实际应用中两者存在一定的差异性,从而带来了矛盾冲突。所以,对其中的差异问题进行研究,望会为日后会计与税法带来一个合理生存的空间,减小两者之间的矛盾,共同为企业创利。

参考文献:

[1]孙宇.《小企业会计准则》对小企业税收征管博弈关系的影响研究[D].厦门:厦门大学,2014.

[2]芦笛.我国税会差异研究的特征与启示——基于会计类13本核心期刊19792011年的数据[J].西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0501:169-175.

[3]林健.《小企业会计准则》与企业所得税法协调与差异[J].财会研究,20140401:43-45.

[4]申山宏.非经常业务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差异协调研究[J].税收经济研究,20140321:70-72.

[5]高亚军,余丽.会计判断:误用还是滥用?——基于税收监管的视角[J].财政监督,20141611:64-67.
发布日期:2018/3/28 13:45:08  已经浏览 33472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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