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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商业秘密的法律保护
 

   随着知识经济时代的到来,对商业秘密的侵犯日益增多。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稳步发展,维护市场经济秩序,防止恶性竞争,需要加大对商业秘密保护力度。本文通过对商业秘密的界定,论述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现状,分析我国现行立法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在现有立法模式的基础上,应明确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并针对我国对商业秘密的保护措施还处于立法零散,不便操作阶段,提出应当尽快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从根本上解决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法律问题

关键词  商业秘密  法律保护  完善  立法

    在工业化,信息化的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已成为市场竞争的焦点。而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的商业秘密则成为了工商企业的杀手锏,商业秘密一旦被泄露或被他人使用,就会给权利人造成无法估量的损失。维护经济秩序,保证经营者合理合法参与市场经济活动,尤其要在法律上要给予商业秘密充分有效的保护。

    一、如何认定商业秘密

商业秘密的概念:商业秘密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商业秘密又称工商秘密,包含所有生产领域和商业流通领域里的经营秘密和技术秘密,而狭义的商业秘密仅指经营秘密。

    经营秘密即未公开的经营信息,它是指与经营销售有关的保密资料、情报、计划、方案、方法、程序、经营决策等。具体来说它包括未公开的产品的市场占有状况、产品的区域分布、推销计划、顾客名单、进货渠道、销售网络、配方及其来源、产品价格、供求状况、标底、标书内容等资料。

    技术秘密:即未公开的技术信息,它是指在产品的生产和制作过程中的技术诀窍和秘密、非专利技术成果、专有技术。如各种产品、化学制品、元件、食品、药品等的生产方案、产品设计、工艺流程、配方、质量控制和管理方面的技术知识均包括在内。

    依据我国反不当竞争法的规定,商业秘密是指一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经济价值和实用价值,且权利人已采取了保密措施的经营信息和技术信息。

    经营信息和技术秘密作为一种无形资产,能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而且这种经济利益不亚于有形资产,因此,往往会引起权利主体竞争对手的关注,利用各种手段获取商业秘密,从而使合法的权利主体丧失竞争优势,对其生产经营造成不利影响。所以,只有加深对商业秘密法律特征的认识,才能更好地利用法律对商业秘密加以保护。

    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立法的建议

    (一)我国现行商业秘密保护法存在的问题

    我国虽已初步建立起以《反不正当竞争法》的颁布实施为标志的商业秘密保护法律体系,但《反不正当竞争法》和与之配套的法律还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我国现行法律关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主要存在的问题。

    1.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范围狭窄

    《反不正当竞争法》只规定侵犯商业秘密的主体限于经营者,对于非经营者侵犯商业秘密的行为,不属该法调整的范围,实际上员工恰恰是侵害商业秘密的最主要主体,主体范围狭窄,不能有效地保护商业秘密。

    2.商业秘密保护范围的规定过于原则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明确规定了商业秘密的概念及表现形式,但法律所保护的商业秘密究竟包括哪些内容,保护范围究竟有多宽,尚未作任何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侵权方式的规定又采取完全列举式,等于将其他侵权方式排除在外。由于缺乏具体的可操作规定,影响了法律执行的效力,这种立法上的空白地在很大程度上影响了对商业秘密的有效保护。

    3.缺乏惩罚性赔偿金制度

    《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的赔偿损失为侵权期间因侵权所获得的利润,而不是以被侵权人所遭受的损失为依据。损失应当包括权利人开发商业秘密的成本,因被侵权造成的利润的减少,调查侵权人的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为诉讼付出的合理费用。这远远大于侵权人在侵权期间所获得的利润。

    (二)完善我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建议

    1.《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立法完善

    1)增加关于商业秘密具体内容的规定

    根据各国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和实践,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①技术信息,指人们从生产实践经验或技术中得来的具有实用性的技术知识。②经营信息。是指与经营活动密切相关的产销政策、价格调整、货源情报等。③管理信息,指一切与营销活动有关管理技术,包括管理模式、管理步骤等。

    2)增设惩罚性赔偿责任

    2.完善相关配套法规

    1)增加竞业禁止的规定

  竞业禁止已成为保护商业秘密的一面坚强盾牌,但是我国的竞业禁止的条款与商业秘密保护条款零零散散,没有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并且不宜操作。目前劳动力流动和业余兼职成为侵犯商业秘密的最主要形式,应在《劳动法》中规定,劳动合同应包含竞业禁止条款。

  2)在未来的民法典中,明确商业秘密的权属性质,即把商业秘密作为一种民事权利来保护

    目前,我国商业秘密的侵权现象十分突出,我国对商业的秘密的保护还处于不完整零散阶段,过于原则,不便操作。在世界范围内普遍越来越重视商业秘密保护的今天,应借鉴世界主要国家对商业秘密保护的立法,例:美国1979年制订了《统一商业秘密法》,经过1985年修订,已为大多数州所采用。还有瑞典也颁布《商业秘密保护法》,进一步完善我国的立法体系,根据中国的国情学习借鉴外国商业秘密保护立法的经验,尽早制定《商业秘密保护法》。维护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以保证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与时俱进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李春华,王合亲.论我国商业秘密的立法完善.河北法学.2004(1).

[2]澎学龙.不可避免披露原则丙论.民商法学.2004(1).

[3]董新凯.职工侵犯商业秘密权的法律问题.法学.2004(1).

发布日期:2011/10/18 16:14:24  已经浏览 13103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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