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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听》杂志 | 主管单位:广西壮族自治区广播电影电视局 主办单位:广西人民广播电台、广西电视台 国际刊号:ISSN 1674-246X 国内刊号:CN 45-1342/G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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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我国的立法成本 摘 要 成本与效益分析是经济学的核心内容,任何复杂高深的经济学问题均可归结到成本与效益分析这一基础上来。法律作为一种稀缺性资源,同样存在如何配置最优的问题,以成本效益分析作为基础,将成本与效益分析纳入法律的研究是可行的。国家立法在追求公平正义的同时,对立法项目进行成本效益分析有利于提高立法质量,能更好地保护公民及其他社会组织的合法权益。 关键词 立法成本 经济学 立法体制 立法效益 一、立法成本的表现形态 在我国,在当前的法治社会里,制定一部符合社会发展规律,符合经济发展要求,符合民众愿望和利益的法律,从立法宗旨、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正确定位,再到具体条文比较精良的设计、表述,都要支付巨大的成本。立法成本的表现形态包括:其一,维持一个庞大而又运转良好的立法机关的正常运转,需要财政的支出;其二,一部法律从立法项目建议的提出到法律的通过、颁布,通常要经历一个漫长的过程。在这个漫长的过程中,国家财政,社会各方面和有关的公民个人都要支付大量费用,这也是立法过程中的有形成本之一;其三,立法是各种社会力量对比关系的体现,是各种力量斗争、矛盾和平衡的结果,是全社会共识的形成过程,是国家意志形成的过程。而全社会要就某一事务形成共识,往往需要经历一个艰辛、复杂而漫长的,从量的积累到质的变化的过程。 二、立法经济分析的基础——立法成本 法律,作为由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国家在制定和认可它的过程中,必定要投入一定的资源。这些资源投入就是立法成本投入。关于立法成本,学界一般将其界定为立法机构在立法活动中支付的全部费用。 我认为,立法成本是一国为了运用法律手段治理国家而在法律形成过程中加以确定并在法律运行时具体表现的由国家和社会其他主体共同承担支付的各种资源的总和。与物质财富的生产成本相比,立法成本具有以下特点: (一)非生产性。立法成本是人们进行社会活动的成本,从本质上是一种管理成本,即进行组织、激励、控制等活动的成本,虽然耗费一定的资源但不会直接生产物质财富。 (二)不确定性。立法成本是法在形成、运行的一个较长时期的结果,不但在立法过程中、立法成本具体表现时有大量的不确定因素,而且对已产生的成本进行计量也很困难,因此对立法成本进行精确的定量分析难度较大。但是进行较为粗略的分析则并非不可能。 三、对我国立法成本的一些思考 针对我国现行的立法体制及立法成本过高的问题,我认为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改善: (一)改革和完善立法体制 就我国目前的立法实践活动而言,要实现科学立法,必须有相应的体制保障。第一,明确各级立法主体的权限。建议调整各立法主体之间的立法权限结构,限制政府各部门的立法权限,相应扩大政府的立法权限。尽量避免以部门为单位确定立法主体的模式,而应根据具体立法项目的需要,由政府牵头组织相关部门联合立法。第二,改革现行立法的起草模式。在立法过程中重视发挥专家和学者的作用,他们在立法活动中所保持的中立性,有助于克服立法者对部门利益、地方利益的无限追求,有效降低立法成本,提高立法的质量和效益,以最大限度地实现立法的社会效益。第三,确立立法的评估机制。针对已经制定的法律,由立法部门、执法部门及社会公众、专家学者等,对法律在实施中的效果进行分析评价,针对法律自身的缺陷及时加以矫正和修缮。 (二)科学运用立法技术提高立法效益 第一,科学安排立法项目,优化立法资源配置。从国内外立法情况看,立法的扩张很大程度上是权力机关希望运用立法手段解决市场失灵,加强干预的结果。第二,把握立法时机,增进立法效益。在确定重大立法项目时,必须先对制定和执行这部法律所花费用和可能得到的效益进行分析,比较预期法律成本和立法效益,当预期法律成本高于法律效益时,应暂缓立法;当预期法律成本低于立法效益时,宜于立法。第三,因势利导,少作硬性限制。立法上应该多顺应社会主体谋求最大利益的动机,因势利导,促使其朝有利于社会的方向流动,从而实现立法者所要达到的社会目标。 (三)引入立法成本控制机制 在立法活动中应坚持以下标准,以达到控制立法成本的目的。第一,坚持法律统一原则。在确定立法项目时,立法者应对已有的相关法律规范进行整理,考察其实施效果,对制定新法的必要性及其与现有法律规范衔接进行充分论证,对法律规范之间存在的不统一现象及时上报立法监督机构处理。第二,扩大立法工作的公众参与程度。科学的立法决策过程有助于减少立法错误,并带来守法成本和执法成本的最大降低。第三,确定合理的调控目标和规制范围。法律是一种稀缺资源,不能无限量提供,而不考虑其成本和效益。立法在调控深度上,必须给相对人留下合理的空间,增加相对人的活力,减少守法成本。第四,强化成本控制措施。我们要降低立法成本,主要应围绕“可变成本”做文章,如何选择科学合理的立法方案和表决方式,如何优化立法资源的配置,将是降低立法可变成本的关键环节,应该成为我们开展节约立法成本工作的突破口。同时还要降低法律的机会。 立法本质上是一种对社会资源的强制性分配,分配得当,将促进社会经济发展;分配不当,将阻碍社会经济的发展。立法工作必须要充分考虑各项成本,在实施和运行过程中也要树立必要的效益意识,在人们社会生产活动中力求做到以最合理的成本获得较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实现经济和社会等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总之,只要充分意识到立法成本在立法工作科学化进程中的重要性,在制度上和实际工作中不断落实,我国一定会在法制建设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我国距离真正的法治社会到来的一天也不会很遥远。 参考文献: [1]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学.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2]游劝荣.法治成本分析.法律出版社.2005. [3]理查德·波斯纳著,蒋兆康译.法律的经济分析.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2007. [4]李曙光.立法应该重视成本效益分析.南方周末.2006.11. [5]郭道晖.当代中国立法.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2005. 发布日期:2011/10/18 16:11:21 已经浏览 13264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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